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1.3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1.4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1.5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1.6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和《评审细则》,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2鉴定评审的约请
2.1申请单位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的受理批复通知并在型式试验认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已达到要求时,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2.2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附件1)报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⑴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正本);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