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当公司或顾客需要到供方处进行验证时,供应站应在采购文件中对其验证的安排和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6.2.4所有的材料、零部件的验收必须由材料责任人签字确认。
6.3材料的标识及可追溯性材料责任工程师编制《材料、零部件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对材料、零部件标识的编制、标识的方法、位置和标识移植等进行规定。仓库和车间负责按《材料、零部件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对材料、零部件进行标识。
6.4材料、零部件的存放与保管
材料责任工程师编制《材料、零部件存放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材料、零部件存储场地、分区或分批次(材料炉批)等进行规定。仓库和车间负责按《材料、零部件存放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材料、零部件进行存放与保管。
6.5材料、零部件入库、检验控制
6.5.1材料、零部件入厂后,由供销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材料、零部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交验、入库。
6.5.2外购的材料、零部件应有制造单位的质量证明资料;6.5.3材料、零部件由检验员按相关的检验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入库。
6.5.4入库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