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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压力容器许可证代理取证机构有哪些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73次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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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 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