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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许可证认准雨正咨询机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99次 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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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分别注明“仅限石墨容器”、“仅限纤维缠绕容器”或“仅限塑料容器”。
    (二)增加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地。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
    2.对于总厂(公司)下属的具有营业执照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单独申请相应制造许可证。如不单独取证,则应由总厂(公司)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制造场所变更。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场地变更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确认审查,经确认审查合格后,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一般应当停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活动,原则上不得边搬迁,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