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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超高压容器维修许可证最新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08次 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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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壁厚(℃)
  碳素钢Q235-A,Q235-BGB700GB3274≤1.0见注①
  Q235-C,Q235-D-
  15.20GB710,GB711GB13237≤1.0-
  20R②GB6654YB(T)40≤5.9≤450
  20g22gGB713YB(T)41≤5.9③≤450
  合金钢12Mng,16MngGB713YB(T)41≤5.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