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C1级铁路罐车资质申报步骤
许可资质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资质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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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材料代用原则
4.5.1由于设计以外的原因产生的材料代用,事先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4.5.2材料代用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a无标准的钢材不得作为受压元件的代用材料。
b代用材料的强度、塑性、韧性、化学成分、耐蚀性对原设计条件(温度、压力、介质、结构)的适应性。
c代用材料对制造加工工艺的适应性(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后热处理等)。
d代用材料与原设计材料钢材的标准差异(化学成分、检验项目、检验率)。
e两种不同组织(铁索体、奥氏体)钢材代用引起的热应力,异种钢焊接问题。
f代用钢材的经济性。
4.5.3钢材代用的许用范围
凡GBl50、GBl51及GBl2337、JB4710和本规定列入的钢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互相代用。
a.代用钢材符合4.2条有关技术规定。
b代用钢材符合4.8条有关使用限制和范围。
c设计单位已对4.5.2条进行了考虑,并认为可以代用。
4.6使用介质对钢材的限制要求
4.6.1NaOH溶液碳素钢、低合金钢焊制容器如焊后或冷加工后不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则在NaOH溶液中的使用温度不得大于表4-12所列的温度。当NaOH溶液在其与烃类的混合物中体积≥5%时,亦应根据NaOH溶液的浓度符合该要求。NaOH溶液浓度≤1%或NaOH溶液在其与烃类的混合物中体积[5%时,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