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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许可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20次 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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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 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 电梯井道
  5.1.1 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 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 井道的封闭
  5.2.1 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5.2.1.1 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 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
  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
  C-轿厢;
  H-围壁高度;
  D-与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 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