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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导轨与导轨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应能自动地或采用简单调节方法,对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缩的影响予以补偿。
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转动造成导轨的松动。
10.2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10.2.1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0.2.2 在下列情况下,导轨应用冷拉钢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a)额定速度大于0.4m/s;
b)采用渐进式安钳时,不论电梯速度如何。
10.2.3 对于没有安钳的对重(或平衡重)导轨,可使用成型金属板材,它们应作防腐蚀保护。
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10.3.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轿厢投影部分下面缓冲器的作用点应设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缓冲器支座),以便满足5.7.3.3的要求。对缓冲器,距其作用区域的中心0.15m范围内,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不含墙壁,则这些装置可认为是障碍物。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10.3.1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
10.3.3 蓄能型缓冲器(包括线性和非线性)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