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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许可证基本流程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09次 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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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多数约定的是“车位、车库属于甲方(开发商)所有”,少数合同约定的是“____号车位、车库属于乙方(业主)所有”或“____车位、车库附赠给乙方(业主)”。应当注意的是,约定时间的讨论对于《物权法》实施前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的情形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实施前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现如今开发商是否还可以与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本文作者认为,就《物权法》实施之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与业主未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车位、车库已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8]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际,开发商已无权再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三)约定的方式
  本款规定的约定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三种形式。其中“出售”、“附赠”方式移转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而“出租”方式移转的仅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或称租赁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移转模式对法律行为的要求自然也就不同。在解释上,车位、车库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对于“出售”、“附赠”这两种方式,除了签订合同之外,尚需践行不动产移转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变动;对于“出租”方式,自双方的车位、车库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即取得租赁权,无须践行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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