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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是什么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02次 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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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已经在国外使用过的锅炉压力容器;
  ⑥产品总价值超过50万美元;
  ⑦数量在20台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⑧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6.对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如何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对二手旧机电产品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颁发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以及“自动进口许可”的产品目录,同时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相继出台了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给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
  依照以上规定和办法,我们实施进口二手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对于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包括: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其它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向报检单位明确说明此类设备禁止进口,不能办理进口。
  ②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要求报检单位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办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设备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备案,并办理有关的手续。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内的产品,报检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如果需要装运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及到岸后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如果不需要装备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③严格执行签约前报批手续,进口旧机电合约中有关安全性能的条款应明确所进口的旧锅炉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规、规范的要求,且应保证设计、制造和使用资料齐全。
  ④严格执行海外检验及到岸检验。
  ⑤检验要求与新压力容器一致,包括对制造厂的制造许可证的要求,但对待有特殊需求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遵守国质检[2006]107号文的规定,如下:
  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7.对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事实上目前无法做到),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这里提到的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目前我们认可的以下几大标准:美国ASME规范、英国BS标准、德国TRB、TRD、AD标准、日本JIS标准、法国CODAP规范、欧盟EN标准。
  但由于这些标准与GB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总局194号文中增加了必须满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即要求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最低程度地满足《容规》、《锅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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