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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其人员、安装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等;
二)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及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等;
三)有与安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试验条件。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与专业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要点见附件D。
第三章 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图2-17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程序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机构)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且进行网上申报: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构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构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由许可审批机构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已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安装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每个级别只限一次管道试安装)。试安装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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