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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起重机械制造资质代理取证基本要求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02次 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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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
  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二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三条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