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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按照GB50160-1992(99修订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GBJ16-1987(2001年局部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生产装置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对有火灾危险的厂房、框架、设备和管廊,在设备及管道漏出易着火物料的地方,可采用固定式、半固定式水蒸汽或惰性气体灭火,其操作阀门应放在事故发生时宜于操作的地方。
(3) 通向设备的所有道路出入口,也可作为消防设备的通道。装置内消防车通道的净空不应小于5.5m。
(4) 易燃、易爆的设备宜与其它的工艺设备分开布置或相隔一条道路。在特定的条件下,在危险设备的三边设置防爆墙,其敞开的一边,应面对工厂的空地。
(5) 明火设备要远离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有多台明火设备时,应将其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位于上风向。
(6) 热的设备和管道应位于操作人员不能触及的地方,或采用切实的防烫措施。
(7) 凡有腐蚀性质的设备,通常是集中布置并设围堰,地面作耐腐蚀铺砌及排水系统。必要时,在设备附近设事故淋浴、洗眼设施。
(8) 装置内要有安全通道,以便发生事故时疏散人员,安全通道上不得有障碍物及6m以上的一端封闭的狭长地带。
(9) 装置内应设安全直梯,每段的安全直梯应位于容易接近和相互之间易见的范围内。
2.1.4 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