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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