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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资质代办换证流程指导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87次 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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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表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记录“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