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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
4)原许可(核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5)证明许可(核准)变更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如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信息表及相关资源性条件继承性的证明材料(如改制批准文件);
6)申请人就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在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文件原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评审报告(制造场所搬迁的)原件;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搬迁后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仍具备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许可条件进行鉴定评审,并提交结论为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鉴定评审时限:
1)首次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完成鉴定评审。
2)申请复查换证、增项、升级、变更的,鉴定评审工作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