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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
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 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