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设计(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
型式试验程序包括设计审查、抽取试验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等。
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至附件I。
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要求是基本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型式试验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和增项制造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方式采用型式试验方式;三)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第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以不同的试验单元,覆盖一定的产品范围。试验单元根据压力管道元件的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划分,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见附件B至附件I。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样)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检验与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试验结果。除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本机构的试验和检验场所内进行试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委托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J、附件K)。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将型式试验报告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受理单位。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L),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形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三)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五)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