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正咨询--“用专业塑造品牌 以服务缔造未来”
雨正咨询做项目,不是简单的把国家相关规范中早已规定的内容复制过来发给客户来显示自己的“专业性”。雨正咨询的服务,都是建立在对客户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的了解上,结合国家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对各个细节的要求,凭借我们在这个行业操作每一个成功案例的经验,来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zmm以下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项目申请流程及各项细节欢迎您和您的技术人员来电。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