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壁厚(℃)
碳素钢Q235-A,Q235-BGB700GB3274≤1.0见注①Q235-C,Q235-D-
15.20GB710,GB711GB13237≤1.0-
20R②GB6654YB(T)40≤5.9≤450
20g22gGB713YB(T)41≤5.9③≤450
合金钢12Mng,16MngGB713YB(T)41≤5.9≤400
16MnR②GB6654YB(T)40≤5.9≤400
注:①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国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锅炉用钢管
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用途工作压力(MPa)壁厚(℃)
碳素钢10,20GB8163受热面管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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