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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受理)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