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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