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必须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或者“不符合”;受检设备不适用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结论”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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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82次 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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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必须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或者“不符合”;受检设备不适用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结论”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必须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或者“不符合”;受检设备不适用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结论”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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