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6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第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1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72条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锅炉安装、修理现场焊接时,如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