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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内部检验
2.1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2.1.1 资料准备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2.1.2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